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办事指南

日期:2021-02-20 15:20 来源: 访问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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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基地审批证明材料及流程

 

一、具体证明材料及式样(见附件):

1.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》(附件1);

2.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。

二、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(流程图见附件)

(一)村民申请。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,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村级组织)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:

1.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》(附件1);

2.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》(附件2);

3.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
4.其他应提交的材料。

(二)村级组织审核

1.讨论审查。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,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,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、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、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人意见等。

2.公开公示。审查通过后,要及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、拟用地位置和面积、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,公示期不少于7天,并留存公示图片等资料。张榜公示期间,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,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,经调查异议成立的,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,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;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,村级组织应当在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》中签署意见。

3.上报乡镇人民政府。村级组织要及时将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》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。

(三)乡镇人民政府审批

1.部门联审。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机构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派驻乡镇机构(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机构)或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联合审查。乡镇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、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、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,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。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用途管制要求;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。涉及林业、电力、水利、交通等管理的,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。相关机构根据审查情况,分别在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审批表》中签署意见。

2.签署意见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在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审批表》中出具意见,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,由乡镇人民政府、村级组织各存档一份。符合条件的同时出具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》(加盖骑缝章),鼓励委托乡镇一并发放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。

未通过部门联审的,应书面告知申请人;报送材料不完备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。

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,有关资料归档留存,并定期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。

 

附件:1.农村宅基地和建房(规划许可)申请表

2.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

3.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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